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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6月28日 上午1點35分43秒 警新指引搜身「三級制」

警新指引搜身「三級制」
(星島) 06月 28日 星期六 05:30AM
(綜合報道)

(星島日報報道)不少被羈留市民投訴曾遭警方動輒「剝光豬」搜身,警方從善如流,七月一日起推出新的搜查被羈留人士指引,清晰畫分三層搜查範圍包括「毋須脫衣」、「脫衣」及「脫內衣」;警員若提出脫去內衣搜身,須具備充分理據及作出解釋,由被羈留者簽署表格確認;搜身工作須由同性人員進行及最少一證人在場,更不能同時要求被羈留人士上下身齊「剝光豬」,完成搜查後必須在警方電腦系統紀錄詳情。

  記者:余鳳明

  去年支持保留利東街舊樓的示威者,被捕後遭警方「剝光豬」搜身事件鬧大,警方決定修訂《警察通例》及《程序手冊》,並在七月一日(下周二)推出全新搜查被羈留人士指引,以尊重被羈留人士的私隱、嚴尊及防止任意搜查,並為警務人員履行法定責任時提供清晰指引。

  最少一同性人員見證

  新規例確立,被羈留人士在收押臨時羈留處或羈留室前,警署值日官或其指派人員有權進行搜身;並清晰畫分三層搜查範圍,包括「毋須脫去衣服」、「脫去衣服」及「脫去內衣」,警員應按被羈留人士干犯的罪行、刑事記錄、在犯罪及被捕時展示出的暴力程度、自殺傾向等因素,決定搜查範圍,絕不應例行地要求脫去內衣搜身。

  在進行搜身前,人員須向被羈留人士解釋搜身原因及範圍,並發出一份羈留搜查表格,由對方簽收確認已知悉內容。而進行脫衣(包括內衣)搜身的地點,必須是能保護合理私隱、鎖門或限制出入的地方,由與被羈留人士同性別人員負責搜查,並最少有另一名同性別人員在場見證。

  在搜身期間,人員不能要求被羈留人士同時脫去所有衣服,倘對方已脫上衣供搜身時,應讓其穿回上衣才脫去下身衣服,並盡速進行搜查。

  疑體內藏毒 須匯報上司

  倘被羈留人士拒絕被搜身,應被告知人員可能會使用武力進行搜查及提出檢控。另當人員懷疑被羈留人士體內藏有物品,須向上級匯報,若決定檢驗對方的身體,需聯絡法醫官。最後完成搜身工作,人員必須在警方通用資訊系統內記錄詳情。

  人權組織「民間人權陣線」過去兩個月,以問卷形式成功訪問廿五名參與社會行動的被捕人士,結果反映他們在被捕期間及帶返警署後,警方曾出現濫權及侵權行為,包括遭受不禮貌對待、未獲告知應有權利、被複製電話簿資料及遭「剝光豬」搜身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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